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續貸工作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金規〔2024〕13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續貸工作,切實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貸款服務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風險狀況和償付能力等因素,優化貸款服務模式,合理設置貸款期限,豐富還款結息方式,擴大信貸資金覆蓋面。持續開發續貸產品,完善續貸產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可以辦理續期的貸款產品包括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及農戶經營性貸款等。
二、加大續貸支持力度。對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債務人,在貸款到期前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可以提前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核合格后辦理續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三、合理確定續期貸款風險分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續貸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原則和標準,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擔保等因素,確定續期貸款的風險分類。
原貸款為正常類,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因續貸單獨下調風險分類,可以歸為正常類:
(一)依法合規經營;
(二)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信用狀況良好,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欠息和逃廢債等不良行為;
(四)符合發放貸款標準;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續期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等因素開展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質量。
四、加強續期貸款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制定續貸管理制度,建立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客戶準入和業務授權標準,合理設計和完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多渠道掌握小微企業經營情況和續貸資產相關信息,防止小微企業利用續貸隱瞞真實經營與財務狀況或者短貸長用、改變貸款用途。切實加大對續貸貸款的貸后管理力度,及時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加強對續貸業務的內部控制,在信貸系統中單獨標識續貸貸款,建立對續貸業務的監測分析機制,防止通過續貸人為操縱貸款風險分類,掩蓋貸款的真實風險狀況。
五、完善盡職免責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完善內部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并將不良容忍與績效考核、盡職免責有機結合,切實為信貸人員松綁減負,有效保護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真正實現“應免盡免”。統籌考慮履職過程、履職結果和損失程度等因素,明確信貸業務不同崗位、不同類型產品的盡職認定標準,細化免責情形,暢通異議申訴渠道,提升責任認定效率。
六、提升融資服務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資對接力度,切實增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獲得感。根據小微企業客戶的實際需求,改進業務流程,積極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推動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
七、階段性拓展適用對象。對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控水平和信貸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業續貸相關要求提供續貸支持。
本通知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發至金融監管支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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