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 兩部門完善相關印花稅政策
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 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日對外發布公告,明確了上述政策安排。
在營業賬簿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在應稅合同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在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因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在改制重組印花稅政策適用條件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后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事業單位改制后其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企業合并、分立需滿足投資主體存續或投資主體相同的條件。
兩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方式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兩部門此次進一步完善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以更好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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