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商會調解顯優勢 “六步法”速解一起群體性勞動爭議
——山東省龍口市商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受環保整治的影響,加之市場經營不善,必須停產關閉,181名員工最近一個多月來頻繁在公司鬧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等總計約800多萬元,但公司回應已無力承擔。2017年8月7日,該公司的15名員工代表到龍口市勞動仲裁院申請立案,要求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和年休假工資。15名員工聲稱,他們只是代表,還有166名員工持觀望心態,若不滿意勞動仲裁院的解決結果則可能組織大規模上訪。該案涉及人員之多、訴求之多、影響之大,引起勞動仲裁院的重視??紤]到勞動仲裁院依法仲裁,凡符合法律規定的訴求都要支持,而企業方面若無承受能力、履行不了裁決,員工還是不滿意,還要找勞動仲裁院、找政府;而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則可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優勢,更能有效地化解這一矛盾糾紛,實現讓員工和公司雙方都達到基本滿意的效果。于是,勞動仲裁院立即聯系了龍口市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會調委會),商請調委會協調解決這一勞動爭議矛盾糾紛案件。商會調委會積極配合,立即著手調查糾紛始末。
二、情況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企業關閉引起的群體事件和權益紛爭。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關閉應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甚至獨生子女費,這是正當要求,受法律保護。公司一方表示,員工的請求是有法律支持,但無力承擔,員工愛怎么就怎么,反正是“死豬不怕開水燙”,鬧出事大不了就“同歸于盡”。此案的關鍵在于:一是對15名員工代表的訴求如何導向;二是盡量避免事態鬧大,出現大規模上訪等惡性事件的發生;三是如何做好企業工作,促使其化被動為主動,配合仲裁院和調委會來化解糾紛。
三、調解過程和結果
針對如此復雜的局面,商會調委會提高政治站位,將穩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過以下六個步驟來調處化解。
1.請求勞動仲裁院將案件暫緩開庭,將開庭的日期延到9月,讓商會調委會有充足的時間做沒有到勞動仲裁院申請立案員工的工作。
2.商會調委會調解員到該公司,與之共同分析形成糾紛的原由,找出癥結所在。公司在關閉之前沒有做好保密工作,沒有做到“軟著陸”,而是突然宣布公司要關閉,員工要自找工作,這是讓誰也接受不了的現實。80%的員工在公司都工作10年以上,他們對公司有感情、有貢獻,公司不應該將他們置之不理,要用良心和愛心向他們講明情況,爭取他們的理解。公司對調解員的分析十分認可,請求調解員幫助出謀劃策、渡過難關。
3.商會調解員到商會向會長作了該案件的情況匯報,提出以商會名義安排該公司的下崗員工,動員商會其他企業在需要的情況下接收這部分人,使員工有工作,解決沒有工作不能養家糊口的后顧之憂。商會領導當即表示贊同,針對該公司的員工,兩天內就在“道恩集團”安排了專門招聘會,并對下崗員工提出的社會保險承接問題做了由接收企業承擔的承諾。糾紛得到初步解決,這次招聘會安排了下崗員工80多名。
4.招聘會后,商會調解員立即向該公司提出下一個解決方案,即采取以點帶面的方式,先找對公司有感情、能理解公司目前現狀并予以支持的員工談話,提出解決方案:由商會調委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發放一定的經濟補償,發放數額為法律規定數額的50%。商會調委會組織26名員工與公司召開座談會進行協商。調解員推心置腹,跟員工細致分析:公司出現這種情況是誰也不想看到的,員工的合法權益有法律保護,可官司打贏了,公司卻無能力執行,最后結果只能是贏了官司賠了錢。公司愿以50%的標準發給大家,俗話說“多得不如現得”,錢拿到手才是自己的錢。仲裁員向員工們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也介紹了目前公司有15名員工立案,安排在下個月開庭,對于出現什么結果還是未知數,一切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現公司能做到按照50%發放給大家,只要大家同意和解解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講理人服理,會后第二天有78名員工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當即領到了經濟補償款和應得工資。
5.商會調解員與公司繼續溝通,明確下一步措施。公司將已領取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員工的名單及數額張榜公布,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凡是在8月20日前到公司簽訂《調解協議書》,按50%發放;逾期按40%發放。理由是公司籌集資金越來越困難,因欠三家銀行貸款,房產已被法院查封,對于是否能按期兌現給員工款項,主要看公司承受能力。講事實擺道理,融思想進心里,效果馬上出現。截至8月13日,所有未立案的員工全部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并按約領到了款項。
6.商會調解員將調解情況反饋給勞動仲裁院。勞動仲裁院立即與15名員工聘請的律師交流溝通,在律師的配合下,參照商會調委會出具的《調解協議書》,15名員工在開庭當天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至此,該公司以支付410萬元經濟補償金,徹底解決了與181名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四、典型意義
這起復雜的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妥善處置,避免了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一是充分反映出黨政干部的宗旨意識。黨政干部在工作中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把解決好群眾的利益問題作為堅持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內容,全力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的辦法行之有效。本著“便民、高效、低成本”的調解原則,在保證調解合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多元化調解機制,形成勞動仲裁院、商會、調委會三方聯合互動共同化解。勞動仲裁院沒有一裁了之,就事論事,在發現重大社會隱患后及時啟動了調委會;調委會發揮貼近企業、貼近員工的優勢,借商會的資源,借調解工作的隨和性和調解方法的多樣化、藝術性,使這起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件在未出現任何沖突的情況下得以順利解決。
三是舉一反三,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商會調委會作為行業調委會,是商會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的創新實踐,是新時代下創新企業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途徑,是“楓橋經驗”的創新實踐,努力做到“小事不出廠、大事不出商會”,將矛盾糾紛化解在企業,化解在商會,化解在萌芽。
?。ㄉ綎|省龍口市商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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