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科學方式解糾紛 于法于情顯關懷
——山東省龍口市商會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日上午,某公司員工王某某在車間正常工作時突然倒地不省人事,身旁的同事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當日9時20分救護車將王某某送往某市人民醫院急救,醫院急診搶救記錄上記載,開始搶救時間為當日9時45分,經過迅速搶救處置,當即收住ICU。在ICU搶救至事發第三天上午10時56分,王某某無生命體征,醫院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出血,李某某(王某某的丈夫)等家屬對醫院的治療無異議。事發第四天上午,李某某等二十余人到某公司討要說法,為防止家屬借機生事引發群體性事件,某公司立即向龍口市商會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下簡稱“調委會”),調委會調解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向李某某等亮明身份,說明公司申請調解的意愿,李某某等同意調解。
二、調解過程
當天上午,調委會立即介入調解,堅持首先緩和李某某等人情緒的原則,耐心細致地傾聽李某某等意見。李某某認為王某某之死系在工作中勞累過度造成的,屬于工傷死亡,要求公司必須按照工傷死亡標準支付賠償100萬元,否則就采取一切可能的過激行動維護權益。面對此情形,調解員以情感人,勸導李某某等要保持冷靜,依法表達訴求,切不可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并明確告知此事涉及死亡非同一般,調委會一定會盡快調查清楚事實,保證在第二天上午10時之前答復調查結果。李某某等人同意調解員的方案,隨即撤離了公司。
當天下午,調解員到某市人民醫院查閱了《急診搶救記錄》和《臨床死亡記錄》,掌握了王某某從搶救到死亡的第一手證據資料,隨后到某公司詢問相關人員,了解王某某的入職時間、工資情況、撥打“120”急救電話和救護車到現場搶救的時間以及公司對此事的態度,某公司認為王某某從開始搶救到臨床宣布死亡,已超過48小時,腦死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死亡,不能按工傷死亡對待,可以按非工傷死亡相關標準補償死者家屬。
當天晚上,調委會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連夜研究調解方案,經過反復研究討論,調委會認定此案為非工傷死亡,鑒于此案法律規定的特殊性及認定的復雜性,決定打破以往調解糾紛先講情、再講理、后講法的傳統模式,采取先講法、再講理、后講情的方案,堅持引導分析定性、宣講法律、情理相輔的原則,穩住家屬情緒,確保不產生過激行為,杜絕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次日上午,調解員首先向某公司和李某某等公布了案件調查情況,雙方對案件基本事實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王某某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死亡。面對某公司非工傷死亡的意見,李某某等家屬情緒非常激動,出現劍拔弩張之勢,調委會當即制止,并嚴肅講明要依法協商解決問題,任何違法行為不僅無助于糾紛解決,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為緩和雙方緊張情緒,調委會宣布暫停調解,給雙方充足的時間,可以通過咨詢醫生或聘請律師等途徑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醫學知識,促使雙方能在死亡定性上達成一致。
第三天上午,調委會再次組織調解,對王某某死亡的定性聽取雙方意見,某公司的意見是非工傷死亡,而李某某等家屬堅持認為是工傷死亡。調解員隨即向雙方釋明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以上規定,王某某入院開始搶救時間是入院當天的9時45分,醫院宣布臨床死亡時間是入院后第三天上午10時56分,搶救時間持續49個小時11分鐘,以48小時為界,超了1個小時11分鐘,不符合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同時對有關“48小時”起始點的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意義上的死亡不以腦死亡為依據的相關規定做了詳細說明,最終得出王某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死亡的結論。面對法律明確規定,李某某等向調解員表露出無助、無奈,深知法律規定對自己不利,道出為了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才來公司鬧事的真實想法,調解員趁機借題勸導,事情遲早要解決,如果調委會無法解決問題,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關鍵是想解決問題,有解決問題正確的態度。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李某某認可了非工傷死亡的定性,詢問法律對于非工傷死亡待遇標準的規定,并要求公司能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調解員向李某某講明了非工傷死亡待遇標準,根據《山東省非因公死亡待遇的相關規定》,喪葬費為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為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或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以高者為準)。王某某在公司只工作了一個月零七天,其三月份工資為3491元,應按此工資標準核算賠償待遇,王某某有3個供養的直系親屬,還有李某某父母每月領取生活費直到去世,再加上喪葬費等費用,經測算李某某享受非工傷死亡待遇約為八萬元。對于公司能否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調委會決定采用“背靠背”的調解方法,單獨與某公司溝通。
第三天下午,調解員立即與某公司負責人商談具體賠付數額。公司負責人表示此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處理,不是公司無情,如果按照工傷死亡處理,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對公司不公平,還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若以后再出現此類情形,不利于公司正確處理問題。調解員指出,依法調解是解決糾紛的前提,對王某某的死亡依法定性為非工傷死亡,但李某某確實家庭有困難,希望公司能出于人道主義關懷,給李某某一定的經濟幫助。在調解員的勸說下,公司負責人明確表態,愿意在法律規定的8萬元的賠償數額基礎上,給付李某某4萬元經濟幫助。
三、調解結果
第四天上午9時,在調委會的調解下,李某某接受了某公司的賠償意見,并即時簽訂以下調解協議:
1.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共計人民幣12萬元整。
2.協議簽訂之日,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10萬元,余款2萬元由公司暫交調委會保管,待李某某將相關病歷、火化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交至調委會后,由調委會一次性交付給李某某。
12萬元賠償款已按協議要求全部打入李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經回訪,雙方當事人對調委會的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四、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較為復雜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對死亡的定性,定性不一樣,賠償的數額相差巨大,最終的調解結果也不一樣。調解此類涉及死亡的糾紛,稍有怠慢和疏忽就有可能引發鬧工亡或群體上訪事件,調委會要采取科學的調解方式,首先要認真聽取糾紛當事人陳述,有說必聽不拒絕,有說必記不敷洐;其次要處理果斷,說到做到,給當事人以雷厲風行的感覺,使其從內心相信調委會的能力;第三要引導當事人釋放情緒,慢慢緩和僵局,將糾紛的解決劃定在合理的期限內,不急于談明觀點,給當事人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專業知識的時間;最后要在適當時機亮明觀點,闡明法律規定,牢牢掌握調解的主動權,引導好當事人。
(山東省龍口市商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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