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調解釋法理,握手言和止糾紛——雅安市天全縣工商聯、縣仲裁委調解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一、基本情況
2020年10月20日,彭某、譚某到A公司工作。2022年5月1日,A公司告知彭某、譚某二人將于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與之終止勞動合同,彭某、譚某提出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未得到回應。2022年5月5日,彭某、譚某向縣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拖欠的工資、失業金損失費、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償和加班工資,并要求進行離職體檢。本著調解優先的原則,征得雙方同意后,天全縣工商聯(總商會)和縣仲裁委共同對該案件進行調解。
二、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為二倍工資差額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告知職工將于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往往會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本案中,A公司存在用工不規范、處理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不理智的問題,同時,也反映出職工因受用人單位管理,在遇到不合法、不規范的行為時采取消極對待、能忍則忍的態度,從而錯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良機。
三、調解情況
縣工商聯(總商會)與縣仲裁委在穩定雙方情緒的基礎上,從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采用“背靠背”、“面對面”的調解方式,釋法條、講事實、擺道理、談感情,指出A公司未依法與彭某、譚某二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同時,也告知彭某、譚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二人對A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給予現金補償也無法律依據。經過縣工商聯(總商會)與縣仲裁委的耐心說服、勸解,雙方達成協議:1.A公司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支付彭某、譚某經濟補償、工資、失業金損失費共計21200元;2.彭某、譚某自愿放棄其他仲裁請求。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并簽收了調解書。經回訪,A公司已向二人支付相關費用,該案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四、啟示思考
工商聯是民營企業的“娘家人”,擔負著化解民營經濟領域勞動關系矛盾糾紛的職責。本案中,縣工商聯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縣仲裁委密切配合,為涉訴企業、職工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在引導企業提升合規管理和防范法律風險能力的同時,也保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降低了企業的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訴累,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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