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同存異 化繁為簡 調解送來寒冬中的暖心錢——山西省廣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太原市某工程公司與太原市某房地產公司拖欠工程款案
一、基本情況
2019年年末,寒風凜冽。太原市某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一行三四人急匆匆地來到法院,義憤填膺地控訴太原市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問題。法院門外,還有十多名農民工在寒風中焦急地等待。原來,工程公司與房地產公司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29日分別簽訂了《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降水、噴錨施工承包合同》和《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目前,房地產公司已經實際使用該建設工程,但是卻拖欠工程公司1093482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其中還包括農民工的工資。為此,工程公司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征得雙方同意后,委派山西省廣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調委會接受委托后,隨即對雙方當事人工商登記信息、參與調解人員身份信息、律師委托手續、建設工程合同等證據材料進行了梳理,著手準備調解工作。經過了解,調解員發現,這是一起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的糾紛案件,相對于一般民事糾紛而言,事實較為復雜、法律問題較多,其背后既有具體的法律矛盾,也有宏觀的市場因素。同時,此案背后涉及眾多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又值年關,如若處理不善,極易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因此,需要對雙方當事人的實際狀況以及糾紛形成的具體原因進行深層次的挖掘,進而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
二、調解情況
(一)化解“怨氣”,為面對面調解營造良好氛圍
看到工程公司一肚子的怨氣,以及房地產公司的諸多抱怨,調解員認為只有先消除雙方當事人的固有情緒,才能為下一步調解營造良好的氛圍。于是,調解員決定先分別聯系雙方當事人,一方面平復各方的情緒,另一方面增強雙方對調解員的信任。
工程公司代表朱某向調解員抱怨了房地產公司不講信用、以大欺小的種種不是,多次控訴這個工程干的讓人“寒心”。朱某覺得,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為此公司股東們也墊付了不少資金,還拖欠著農民工的一些工資,而這些股東和農民工大多是同鄉、朋友,年關將至,他們不僅背負著巨大的經濟壓力,更背負著難以面對的人情壓力。朱某希望房地產公司能盡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好讓股東和農民工們能安心回家過年。為此,調解員隨即向工程公司比較分析了訴訟的周期時長和調解成功后的高效便捷,使得工程公司對調解工作有了一定的期待。
隨后,調解員又向房地產公司了解了有關情況,房地產公司代表嚴某也表達了心中的不滿。嚴某認為,工程公司存在未交付部分施工資料,無法驗收工程質量的問題,所以雙方之間并不具備結算的條件。而且,工程公司既然訴到法院了,那就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同時,調解員也了解到房地產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不理想,為了盡快扭轉經營局面,該公司并不想“官司纏身”。調解員向房地產公司詳細介紹了法院訴前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基本情況,房地產公司同意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內容較多,特別是在結算過程中,需要雙方逐一核對,精準計算。因此,幫助雙方理清基本事實,從繁雜瑣碎的事實中梳理出簡潔的脈絡,再達到求同存異的效果,就有可能找到調解的出路。基于案件的基本情況,調解員梳理了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工程公司實際工程量是多少;二是應付工程款是多少,如何支付。圍繞以上爭議焦點,調解員逐一分析后,認為雙方當事人情緒都有所緩和,并且對人民調解有了充分的了解和一定的預期,因此組織雙方開展面對面調解的各項條件已基本具備。
(二)復雜繁瑣的工程量應該如何確定?
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員著重圍繞第一個爭議焦點——工程公司實際工程量——組織雙方交換意見。工程公司表示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房地產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房地產公司對兩個合同簽訂的事實無爭議,對于該項目未經竣工驗收就實際使用亦無異議,但是對工程公司的工程量和質量有異議,一方面工程公司施工質量存在問題,應當在結算時扣除相關款項;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公司未交付部分施工資料,無法驗收工程質量,無法結算;再一方面對《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降水、噴錨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經蓋章、簽字的部分工程量無異議,對于此部分工程款以及未蓋章、簽字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有異議;對《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無異議,對工程款有異議。雙方就此陷入僵局,一時難有進展。
調解員認為,根據平等原則,有別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只有雙方核對清楚基本工程量的情況下,方能就工程款進行協商。因此,工程量的質量以及計算就尤為關鍵。首先,關于工程量的質量問題。調解員向房地產公司釋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的規定,房地產公司決定不再主張工程質量的問題。其次,關于工程量的計算問題。通常,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確定工程量。而結合本案,另行委托第三方需要耗費更長的時間和高昂的費用,顯然協商一致是最為便捷的方式。為此,調解員組織雙方就結算所需的材料進行了磋商,商定工程公司于一周內提供基坑止水帷幕堵漏工程竣工圖、專項施工方案、原材料合格證以及結算資料、工程資料后,再組織雙方據此確定工程量。至此,雙方就復雜繁瑣的工程量確定方式初步達成一致。
(三)“錙銖必較”的工程款應該如何計算?
第二次調解時,調解員組織雙方首先就之前達成的方式確定工程量。工程公司備齊了上述材料并提交給房地產公司核對。對此,房地產公司表示,對工程公司出示的資料無異議,但是存在兩點意見:1.一些材料上缺乏監理的簽字,對該工程量有異議;2.對工程公司主張的部分工程款有異議。工程公司則提出監理未能簽字的責任在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的工程費用系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不存在爭議。此時,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調解陷入僵局。工程公司認為自己準備了大量材料后房地產公司依舊故意找借口拒不支付工程款,缺乏調解的誠意。雙方相繼出現語言沖突、摔打案卷等行為。
調解員第一時間果斷制止雙方的沖突,考慮到案件經過兩輪調解,已經大幅縮小爭議事實的情況下,提出“先吃飯、再調解”的建議。在休息期間,調解員分別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首先,調解員向房地產公司再次釋明調解具有保密性的特點,如通過調解解決,有利于維護房地產公司的社會信譽度。同時,按照法律規定,農民工的工資應當優先保障,工程公司作為承包人亦享有優先受償權。房地產公司再三考慮后同意與工程公司繼續協商解決。其次,調解員向工程公司分析了房地產公司的經營現狀,經過耐心疏導,工程公司同意就工程款金額作出讓步。但是,工程公司也表達了如何約束房地產公司履行調解協議的顧慮。調解員向工程公司詳細介紹了調解協議可以通過法院司法確認后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有關規定,工程公司對調解工作重新給予了希望。至此,雙方當事人的情緒明顯緩和,調解員已經就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焦點和心理預期有了充分的了解,為確保調解工作順利推進,避免再次產生沖突,調解員根據前期調解工作,提前擬定了調解方案。
第三次調解時,調解員再次向雙方當事人強調了調解紀律,按照“求同存異”的原則,根據爭議情況將工程量和工程款進行了區分,主動提出了調解方案。首先,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量和工程款均無爭議的部分,確認該部分工程款的金額。其次,就工程量無爭議但是工程款有爭議的部分,立即組織雙方財務人員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現場計算,確定該部分工程款的金額。最后,就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爭議的部分,對照圖紙和實際施工情況,充分聽取房地產公司關于施工質量的意見以及償付能力的客觀情況,充分考慮工程公司年末給農民工發放工資的迫切壓力,組織雙方折中確定該部分工程款的金額。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工程款金額確定為840180元。
關于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又產生了較大分歧。工程公司希望當場先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春節前支付剩余工程款。房地產公司則表示春節前只能支付一小部分,剩余工程款待次年年底付清。眼看調解工作又將陷入僵局,調解員在充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下,提出了春節前確保農民工工資全部支付,春節后剩余工程款盡快支付的思路。雙方最終確定:房地產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2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70180元。同時,調解員積極引導雙方就此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督促各方嚴格履行。
至此,共計三次,歷時11個小時的調解工作圓滿結束,通過本次調解,為工程公司和農民工送來了寒冬中的暖心錢。
三、啟示思考
本案是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此類糾紛往往內容復雜、項目繁多、涉及金額較大,雙方容易就工程量和工程款產生嚴重分歧。同時,結合近幾年房地產行業的情況,逾期付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屢見不鮮。而工程款不僅關系到施工方的利益,還會影響到農民工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而影響社會穩定。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能充分把握以上特征,組織了有效的調解,在以下方面表現突出:
一是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調解員能夠充分考慮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特點,總結雙方的爭議焦點,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既能結合法律規定勸說當事人放棄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張,又能運用法律規定消除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顧慮和擔憂,確保雙方當事人自愿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糾紛。
二是掌握嫻熟的調解技能。調解員能夠理清調解思路,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條理化,由易到難,逐步縮小爭議范圍;同時在調解陷入僵局時,能夠提出切實有效的“破局”方案,安撫雙方當事人情緒;還能牢牢抓住雙方對調解結果的預期,準確掌握調解的節奏,張弛有度、快慢有序,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三是兼顧社會大局和雙方當事人的實際。調解員能夠充分考慮社會大局穩定,堅持公平正義,既從法律角度逐一確認工程款金額,又從情理角度兼顧工程公司和農民工的正當利益訴求以及房地產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力爭情理交融,最終組織雙方達成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并引導雙方申請司法確認,在鞏固了調解結果的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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