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建設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的決策部署,落實《全國工商聯關于推動民營企業加快數字化轉型發展的有關意見》,推動地方工商聯、商會,依托專業服務企業、機構,建立一批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更好引導和服務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全國工商聯負責指導服務平臺的建設。各省級工商聯、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或本行業服務平臺的建設,為服務平臺賦能。
第三條 服務平臺的建設遵循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立足本地區和本行業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的現實需求,結合工商聯和商會的工作實際,堅持開放合作、多方共贏、合理布局、動態調整。
第二章 名稱和類型
第四條 服務平臺名稱由省級工商聯、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按照平臺特點確定,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全國工商聯不做統一規定。
第五條 依托單位是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的主體,負責平臺建設與運營所需的人財物投入與保障。根據依托單位類型的不同,服務平臺主要分為企業型、機構型和混合型。
企業型服務平臺由具備數字化轉型整體服務能力的優勢企業牽頭建設。
機構型服務平臺由具備較強數字化轉型服務能力的行業組織、專業組織牽頭建設。
混合型服務平臺由多家企業、機構聯合牽頭建設。
第三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服務平臺具有服務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多種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條 信息服務功能。提供國家和地方數字化轉型政策文件的宣傳解讀服務,幫助民營企業及時了解法律法規、標準等政策動態和支持舉措。
第八條 技術服務功能。為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多種形式的診斷、咨詢、輔導和交流等技術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安全、可靠、低成本的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服務產品和平臺資源。
第九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數字化轉型成功案例觀摩學習、數字化轉型課程等培訓服務,幫助民營企業提升數字化轉型意識和本領。
第十條 融資服務功能。與金融機構聯動,為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針對性的融資產品和服務。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服務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牽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行良好且未納入聯合失信懲戒目錄。
(二)牽頭單位具備較強資質,獲得全國性平臺企業、全國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省級產業數字化服務商、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省級資質認定的單位優先。
(三)具備場地、人員等基礎運營條件和環境。
(四)具備專業的服務能力,有較強的技術優勢或資源優勢,能有效助力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
(五)具備較強的帶動力,能助力提升本行業或本區域民營企業數字化整體水準。
(六)具備專屬的服務團隊,能提供專業化、屬地化的數字化轉型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兼具公益性,開展的服務收費應不高于市場價,應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公益性活動,應支持工商聯及所屬商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服務平臺應建立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流程、服務規范等,保障服務平臺的規范運行。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應依托自身優勢,發揮服務功能,通過舉辦對接活動、開設培訓課程等多種方式,為本地區、本行業民營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服務。
第十五條 服務平臺應依法合規經營,不得從事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服務平臺運營經費由平臺自行負責。工商聯及所屬商會通過多種方式對服務平臺進行賦能。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由相應的省級工商聯、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負責認定和撤銷。
第十八條 全國工商聯對服務平臺進行備案,并開展評優活動。省級工商聯、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每年將服務平臺情況報全國工商聯經濟服務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南由全國工商聯經濟服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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